江西省出台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13                               打印本页

  为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江西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6〕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赣府厅发〔2017〕24号)。

  《办法》规定评选表彰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承办,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企协参与组织实施,采取精神奖励方式,在全省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并授牌。《办法》明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均可申请参加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选,对获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可以优先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评选表彰活动每三年举办一届,每届共60个名额,其中,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0个、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12个、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乡镇(街道)18个。《办法》对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复核撤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