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7-06-13                               打印本页

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正文共计二十六条,附录四条,不仅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予以强化,并且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和劳动保护内容作出充实和细化,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待遇进一步规范,同时对违反特别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相较1989年江西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此次的《规定》有着诸多新变化。《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特别加入了“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等内容,这是结合省情创新制定的,更具可操作性,更体现出民主立法的精神。

在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和节育复通手术期也纳入保护范围,细化了产假和妊娠终止假期,特别增加了“怀孕满七个月及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的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职责,建立了女职工经期护理费最低标准及其正常调整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此外,《规定》还制定了哺乳用房、女职工体检等一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人性化条款。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有关条款,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监等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