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15-10-30                               打印本页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同时也是全国第一个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省份。

《条例》中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明确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