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9-03-03                               打印本页

(2009年3月3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部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纪检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实际,大力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机关纪委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机关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工委)双重领导,受中央纪委派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的指导。

第四条            机关纪委领导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党的纪检工作,职责任务如下: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协助部党组及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对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和思想道德宣传教育。

(四)对各单位党组织和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受理对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保障党员权利。

(六)检查和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

(七)加强专(兼)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第五条            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方针,把党风党纪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不懈的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六条            以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加强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加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党的反腐败斗争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

第七条            改进和拓宽宣传教育方法,结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典型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反腐倡廉主题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充分利用讲党课、党校培训以及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开展教育,增强教育效果。

第八条           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舆论导向、渗透覆盖和监督制约作用,营造良好的机关廉政文化氛围。

 

第三章  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对象

(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党组织。

(二)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党员干部,重点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条            监督内容

(一)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议、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等情况。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情况。

(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群众工作纪律,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受理和处理群众信访举报的情况。

(六)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方式

(一)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协助机关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制定有关监督制度的配套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党内监督责任制,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定期听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出廉政勤政要求;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三)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任务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章  检举、控告和申诉工作

 

第十二条 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范围

(一)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所属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对反映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由机关纪委移送驻部纪检组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反映司局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机关党委书记和分管部领导阅批,经初核后决定立案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反映处级及处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问题,由机关纪委直接调查处理。

建立与驻部纪检组工作协调机制。对反映司局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较为重要和复杂的检举、控告,在报机关党委书记和分管部领导阅批的同时,应向驻部纪检组长报告,根据机关党委书记、分管部领导或驻部纪检组长批示,直接组织初核或直接移送驻部纪检组调查处理;承办驻部纪检组移送的反映部机关处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检举控告。

(二)对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本规则第五章有关立案的规定,予以立案。

确有一定错误,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的,可责成被检举人作出检讨或说明,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向被检举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承办单位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听取其意见。对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三)对机关纪委交办的检举材料,各单位党组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处理结果。逾期未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

报送内容具体包括: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检举人和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被检举人若有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组织上已责令被检举人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其检讨或组织处理决定;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四)机关纪委对各单位党组织上报的处理结果,要认真审核,提出意见。

(五)建立健全保护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检举人及检举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员。

第十四条 处理申诉的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党员对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或作出审查结论的党组织承办。

(二)对申诉的问题经过复议复查,认为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

(三)复议复查结论,必须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送达申诉人。

(四)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五章  案件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检查职责

(一)检查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

(二)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党组织的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案件检查程序

(一)受理和初步核实。受理检举控告司局级及其以下党员或所属单位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问题,经报机关党委书记和分管部领导批准,或司局级党员干部经驻部纪检组组长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经批准立案。

(二)立案。对所属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立案。

中央管理的干部违反党纪问题,由中共中央或中央纪委决定立案;司局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由部党组、驻部纪检组或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批准立案;机关处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由机关党委或机关纪委批准立案,并向驻部纪检组报告;事业单位处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由其所在单位党委批准立案;部属事业单位党组织违反党纪的问题,由机关党委批准立案。

机关纪委依据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材料,可以直接审理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不再立案;需要对案件进一步调查的,履行批准程序后立案。

(三)调查。对立案检查的案件,要组成案件调查组,负责调查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也可使用行政、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参加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二人。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采纳其合理意见。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须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案件调查结束后要写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要以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调查组成员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四)移送审理。调查报告和调查组的意见经报分管部领导和部党组审批后,连同立案依据、证据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的书面意见和检讨、调查组对本人意见的说明等全部材料移交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案件审理和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案件审理职责

(一)审理机关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纪工委审批的案件。

(三)受理行政监察、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移送的需要作出党纪处分的案件。

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程序

(一)受理。案件审理工作由机关纪委或兼职案件审理小组承担。兼职案件审理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受理案件后,指定专人进行审理。

(二)审核案件材料。案件审理中,应听取违纪党员意见。对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确的,应与调查组沟通情况,必要时报告机关党委书记和分管部领导同意后,由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

(三)起草案件审理报告。承办人审理后起草审理报告,经机关纪委或兼职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形成正式审理报告,报机关纪委书记审核。

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违纪党员基本情况、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所在党组织的处理意见、本人态度及其审理意见等。

第十九条 党纪处分程序

 (一)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党支部所作出的处分决定,须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设基层党委的单位,由基层党委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报机关党委、纪委审议、审批。

(二)司局级违纪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经机关党委、纪委召开全委会审议并报请部党组同意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审批。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须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批。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含免于处分),须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审批。

(三)处级及处以下违纪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决定,由机关党委、纪委召开全委会审议和审批,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须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备案。

第二十条 党纪处分报批及备案材料

  (一)报批材料包括:呈报审批的请示;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有关党组织和机关纪委的审查意见;本人检查和对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党组织对本人所提意见的说明;案件审理报告。

(二)备案材料包括:处分决定、主要错误事实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党纪处分执行程序

(一)机关党委、纪委在接到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对司局级党员干部处分的批复后,须在一个月内送达受处分本人,在本人所在党组织或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在两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

(二)所属单位党组织在接到机关党委、纪委对处级及处以下违纪党员干部处分的批复后,须在一个月内送达受处分本人,并在本人所在党组织或一定范围内宣布,在两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机关党委、纪委。

(三)党纪处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行政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会议制度

(一)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

由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以及部党组的重要会议指示精神;讨论决定机关纪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审批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审议机关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审议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各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会议

由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部党组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有关指示精神;部署阶段性或专项机关纪检工作;学习纪检工作业务,交流各单位工作经验;汇报各单位党组织开展纪检工作情况等。

(三)书记办公会

由纪委书记主持召开,纪委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检查近期纪委工作情况;研究、决定纪委工作中的业务事项;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制度

(一) 机关纪委公文处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收到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和部内外各单位的来文,按照程序报送纪委书记阅批,相关人员办理。

(三)以机关纪委名义上报下发文件,由纪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机关纪委与驻部纪检组联合办公制度。通过联合办公,协调对所属各单位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通报受理检举控告情况;协调共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等。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