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调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8-09-30                               打印本页
  近日,四川省人社厅发布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方案。其中,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相关待遇调整从201811日起执行。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712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201712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此次待遇调整的标准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7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19元。

  省人社厅特别提醒,工伤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工伤和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举例来说,如果张三是一名工伤人员,按照此次工伤待遇调整方案,他能增加180元的伤残津贴;而如果按照今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他可以增加150元的基础养老金。那么张三可以选择享受增加180元伤残津贴,但不能同时享受增加150元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