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发布日期:2018-04-27                               打印本页

近日,黑龙江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据介绍,黑龙江省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平衡,结余较多的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资源型城市工伤保险基金占比较少,抗风险能力弱,难以抵御大的工伤事故风险。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解决各地市基金不平衡、基金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互济功能。

黑龙江省要求,到2020年底前全省工伤保险实现“五统一、一调剂”,即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调剂,进一步推进全省工伤保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