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出台完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新政
发布日期:2017-12-29                               打印本页

为更好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人社局出台了《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办法》。

《办法》取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实现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原来部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的职能行为改为由社保经办机构执行,通过加强协议管理等方式,妥善解决申请难、程序多的问题。《办法》将工伤职工转院备案的时限由3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同时规定办理一次转院审批,门诊治疗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在工伤治疗时间内可以重复使用,方便参保人异地就医,体现惠民政策“以人为本”。

《办法》明确了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职工,应向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出具《出院告知单》并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发出《出院告知单》后不配合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应及时通知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由属地经办机构组织有关医疗专家对工伤职工是否符合出院条件进行确认。经确认符合出院条件而不出院的,从次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工伤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不予支付。《办法》还新增了康复医疗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管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