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调整工伤人员三项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2017-12-29                               打印本页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出台《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决定对省内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自20171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20161231日前按月领取三项待遇的人员。

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2250元,二级伤残每月2120元,三级伤残每月2000元,四级伤残每月1880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7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4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215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每月103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