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出台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17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地方政策制度体系,推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四川省成都市人社局等四部门于近日出台了《成都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创新性地将工伤人员临床急性期治疗中的早期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推动工伤康复健康发展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明确了康复机构管理

锦江区、金牛区等中心城区的急性期和维持期康复机构由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共同选定,其余区(市)县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定。康复机构责任包括确认康复期限、制定康复方案、进行效果评定、建立康复档案等。

明确了康复对象确认管理

康复对象为因工伤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急性期康复确认按照先康复后确认的原则进行,稳定期康复和维持期康复确认按照先确认后康复的原则进行。对已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经稳定期工伤康复后,应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新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明确了康复期管理

工伤康复划分为急性期、稳定期、维持期三个时段,并对每个时段类型进行了定义,有针对性提出了不同管理方式。创新性地将工伤人员在临床急性期治疗中开展的早期康复治疗项目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明确了费用结算

急性期和稳定期康复的待遇实行按服务项目支付,维持期康复的待遇实行限额支付。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伤残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