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28                               打印本页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出台《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办法》 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办法》还规定,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