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八)
发布日期:2012-05-08                               打印本页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的总体性规定,更为具体的规定体现在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为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需求而设立的机构。在本法中明确其地位和职责,有利于发挥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执行体系,并保障参保人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业务的具体承担者,直接面对广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员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
    一是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是确保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是建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三是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四是咨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是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拨付规定的费用。
    六是公布和汇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七是社会保险稽核。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八是受理举报、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九是加强内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