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七)
发布日期:2012-04-05                               打印本页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
    社会保险是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制度。政府必须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职责在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环节多,涉及政府的许多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有综合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分别承担相关责任。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现行中央政府机构设置中,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职责是: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不足时给予补贴,负责核定和拨付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存入的财政专户的管理,负责审核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职责是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如财政、审计、卫生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具体职责由本级政府在“三定”方案中划定。
    此外,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等综合部门,也在社会保险工作中承担一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