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本人原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9年获聘副高级职称,2006年又成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现在本人想放弃参公身份回到事业单位工作,请问在职称聘任、薪酬确定等方面国家有无相关政策?
事业管理司: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公务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参公管理人员也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参公管理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以前取得的职称继续有效,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具体岗位聘用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岗位条件自主开展,并按照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