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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司答网民关于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0-08-05 回复时间:2020-08-11

熊*民我是一名事业单位试用期工作人员,2019年12月26日入职,试用期12个月,目前试用期未满。同时也是一名退役士兵,工龄两年,2016退役后自谋职业三年。当前单位正在安排年休假,我不确定我是否符合休假条件,想得到个权威答案。
    请问:《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是指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还是不同单位满一年也可?我在试用期,工龄两年,能否休假?

工资福利司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来信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应由当地人社部门指导来信人所在单位依据上述有关规定研究处理。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