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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答网民关于异地退休办理手续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0-07-30 回复时间:2020-07-30

孙*:我于1977年4月下乡,1978年12月入伍,1981年12月就职于吉林省吉化公司(大型国企),2000年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国企大规模深度改革,我被下岗,2000年6月吉化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7月由吉化公司改制后的企业亚泰集团按照国家劳社部发[2002]20号政策要求,对原吉化公司下岗职工建立社保账户并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时间段1995年7月至2002年12月(补缴共7.5年)。后续每年的社保费用均由我个人按时进行缴纳。为了求生,我四处打工,在2017年我的户籍由吉林迁移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截止2020年7月20日,到我60周岁时,我已累计缴纳社保金25年余1个月,其中在吉林缴纳294个月(1995年7月-2019年12月),在丽水缴纳7个月(2020年1月-7月)。缴纳社保金的25年余1个月里,除了2003年建立社保账户时由企业统一进行的一次性补缴外,其余时间段均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缴纳社保。我因长期生活在丽水,现在想要在浙江丽水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国家政策,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丽水办理退休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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