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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司答网民关于离岗创业人员评聘标准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0-05-28 回复时间:2020-06-01

王*岗人社部发〔2019〕137号一、(三)保障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合法权益。“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此项规定是仅适用于文件发布之日后离岗创业人员还是对文件发布之日前后离岗创业人员都适用?

事业单位管理司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201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明确“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此规定适用于按照2017年3月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相关规定,经事业单位批准同意后离岗创办企业,且137号文出台后仍处于离岗创业期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