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根据人社部发〔2012〕68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的,有岗位可降的,既要降低岗位等级,也要降低薪级(一个岗位等级降两级薪级),而无岗位等级可降的,只降两个薪级。感觉有岗位可降比无岗位可降更为严厉,不是使用同一个标准。
根据人社部规〔2017〕11号文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可以理解为有岗位可降就不降薪级;有岗位可降而又降了薪级的,处分解除后,薪级自动恢复。对吗?谢谢,盼复。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您所咨询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拨打当地区号+12333全国统一咨询服务电话进行咨询,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