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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答网民关于“中韩社会保险协定”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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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部长!您好!中韩两国2012年10月29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201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和议定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的内容,派遣人员的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免除期限可延至120个日历月。短期就业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没有提到短期就业人员延长免除期限的内容。

上述的《通知》是2013年1月16日生效如果短期就业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已满60个日历月(5年)的情况下,能延长免除期限还是短期就业人员还得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条“短期就业人员”明确规定:如果缔约一国国民临时居住在缔约另一国领土,被在缔约另一国有经营场所的雇主雇佣,并在缔约另一国领土上为该雇主工作,则此雇佣期间继续适用首先提及的缔约一国的法律规定,条件是该雇员受缔约一国法律规定管辖且该雇佣期限不超过60个日历月。

中韩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协定》规定执行。因此,您在部长信箱来信中提到的外籍短期就业人员免除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满60个日历月的情况下,不能延长免除期限,需按规定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