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公报
发布日期:2011-07-23                               打印本页

劳动部 国家统计局

  1994年,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政府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陆续出台并取得初步成效。各级劳动部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坚持物质、精神两个文明一起抓,深入开展勤政廉政建设;解放思想,努力转变职能,积极开拓进取,使劳动事业取得重大进展。但城镇失业率有所上升,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幅度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劳动法制建设

  积极构筑劳动法律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劳动部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框架,并于1994年2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劳动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法》颁布以来,各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劳动法》宣传周、宣传月、《劳动法》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的基本内容,使《劳动法》深入人心;与此同时,积极建立劳动监察机构,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劳动部起草了《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等子法,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劳动监察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颁布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等17个部门规章,为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做好了充分准备,从而使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加快矿山安全法制建设,使矿山安全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和有关部门领导十分重视,把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依法治矿、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大事来抓。全国26个主要产矿省已有16个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各有关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也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调整、修改、补充和完善了行业的安全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矿山安全的法规体系正在形成,同时,各级劳动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对《矿山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促进了该项法律的落实。

  二、劳动就业

  1994年,全国劳动力资源总数为8.25亿人,全国从业人员61469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249万人。其中,工资劳动者28998万人,比上年增加1303万人。在工资劳动者中,城镇职工人数为14849万人,乡镇企业工资劳动者12000万人,城乡私营工资劳动者2149万人。在城镇职工中,国有单位职工10890万人,比上年底减少30万人;城镇集体单位职工3211万人,比上年底减少182万人;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职工人数增加较多,达748万人,比上年底增加212万人。

  1994年,全国城镇需要安置就业的人员总数为1213.4万人,全年共安置就业715万人,年末尚有失业人员476.1万人,城镇失业率为2.8%,比上年同期增长0.2个百分点。在全年安置就业的人员中,到国有单位的有284万人,到城镇集体经济单位195万人,到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198万人。

  到1994年底,全国已建立2.5万个职业介绍机构,其中劳动部门建立2万个;就业训练中心2600多个,经培训结业人员总数324万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8.8万户,从业人员达876.2万人,利润总额为58.1亿元,上缴税金70.6亿元;劳动部门为180万失业职工发放了失业救济金,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帮助其中的106万人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

  三、工资分配

  职工工资水平增幅较大。1994年,全国城镇职工工资总额为6656.4亿元,比上年增加1740.2亿元;增长35.4%;其中,国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5177.5亿元,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1023.3亿元,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455.6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5.8%、20.4%和79.7%。

  1994年职工平均工资4538元,比上年增加l167元,增长34.6%,扣除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因素后,实际平均工资增长7.7%。其中,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4797元,实际增长8.6%。地区间、行业间、单位间职工工资差距进一步拉大。

  为了确保职工获得基本劳动报酬的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抓紧测算、制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到12月底止,全国已有13个地区正式发布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社会保险

  1994年底,全国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人数为2899.2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19.1万人,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人数与职工人数的比例为1:5.1。

  1994年全国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为1940.6亿元,比上年增加270.4亿元,增长16.2%,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9.2%,比上年下降了5.8个百分点。保险福利费用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从1994年起,企业、事业和机关职工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纳入了职工工资总额。在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中,职工保险福利费用为721.7亿元,比上年下降4.6%;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为1218.9亿元,比上年增长35.2%。

  1994年,全国共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07亿元,支出661亿元,累计结余305亿元(包括实行系统统筹的9个中央部门);全国共收缴失业保险费18.6亿元,其中用于失业救济、促进再就业11.5亿元。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进一步完善。到1994年底,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省级统筹,11个中央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了行业统筹;国有企业已全部实现了市县级以上统筹,2024个市县的集体企业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开始逐步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到1994年底止,全国有65万户企业、8494万职工、2079.4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此外,实行了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完成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一方负担向多方负担的转变;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构筑中,到年底,全国已有12000户企业、300多万职工试行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70多万职工参加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进一步推进个人适当负担一部分医疗费和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到1994年底,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80多个市、375万职工实行了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

  加快推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步伐。1994年底,全国已有300个市县开展了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比上年增加79个。

  五、劳动关系与监察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各级劳动部门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北京、广东、福建、深圳、大连、成都、青岛等地结合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始着手进行工会与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选定57户企业进行试点,其中34户进入协商阶段,已有7户签订了集体合同。

  认真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1994年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098件,比上年的12358件增加6740件,增长54.5%。其中,国有企业8763件,外商投资企业2974件,分别占总数的45.9%和15.6%。到1994年底,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率为94%。多数地区抓紧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4年已建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占应建数的比例达到92%,比上年略有增加;专兼职劳动仲裁员约8000人。

  1994年,劳动监察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约有1/3的省级劳动部门建立了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市县一级劳动部门也开始建立监察机构,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1994年劳动部门在全国范国内开展了劳动用工大检查。各级劳动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5万人次,检查了18.7万户企业,涉及职工1374.8万人,对未签劳动合同、未办用工手续、克扣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等问题进行了处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用工大检查,既处理、纠正了违法行为,同时也表彰了一些模范遵守劳动法律的先进单位,对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职业技能开发

  全国第三次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基本结束。到1994年底,在全国46个行业主管部门中,已颁布39个行业近4100个工种的新标准,其它7个行业900多个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将在近期完成。职业分类工作取得了进展。通过评估确定了130所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试定工作深入开展,全国已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400个,有8个省市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7个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了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蓬勃发展。

  由于调整了技工学校的布局,1994年底全国共有技工学校4430所,比上年减少40所;在校生187万人,增加15万人;毕业生55.7万人,增加6万人。技校在正规培训之外,还对57万在职员工进行了培训,并代军队培训了1.2万军地两用人才。就业前训练结业人数为12万人,乡镇企业人员培训结业人数14.1万人。

  七、劳动制度改革

  劳动制度区域配套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到1994年底,全国进行劳动制度区域配套改革的地(市)有57个,县(市)176个(不含地市所含的市县)。

  《劳动法》的颁布,推动全国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快速发展。1994年全国实行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国有企业近3万户,职工人数1300万人。

  以劳动合同制度为重点的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已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进,劳动关系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1994年,全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9万户,职工人数4500多万人(含其他企业新招的合同制工人)。吉林、上海等13个地区开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到年底,上海市已有70%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发展,已初步建立了与职工岗位差别、劳动贡献相联系的工资分配制度。到年底,全国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企业近3万户,职工2770万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达10万户,职工人数4500万人。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继续深入进行。到1994年底,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的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为2764万人;有80%以上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68个市县参加工伤保险改革试点,试点市县比上年增加368个。此外,还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模式,并开始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探索。同时,还进行了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试点。

  开始实施新的工作时间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部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职工实行每周五天半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新工时制度的推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职工的休息和娱乐时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

  积极开展劳动领域宏观调控体系研究,加强劳动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力度。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个中央部门实行了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为了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工资总额宏观管理,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要求各类企业(公司)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上海、北京、湖北、山西、青海、大连、西安等地的劳动部门已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实施意见。

  八、劳动科技

  劳动科技围绕着劳动事业发展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现代化,积极开展研究并提供服务。按照劳动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劳动科技从科学研究、技术改造与技术监督等三个方面统一管理和规划,使劳动科学、劳动安全科学技术和标准管理工作在劳动制度各项改革和劳动安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994年,劳动部组织编制各类劳动科技项目计划249项,组织了19项重点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审查发布了73项劳动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劳动安全标准17项;同时,积极开展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事业发展有关课题研究。

  九、安全生产

  1994年,全国企业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22325起,比上年下降3.1%,死亡20263人,比上年上升2.3%。其中非矿山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13178起,死亡8779人,分别比上年下降5.3%和1.5%;矿山企业发生事故9147起,死亡1148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0.4%和5.5%。

  1994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53537起,死亡66362人,伤148817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3.3亿元,比上年分别上升4.6%、4.5%、4.6%和33.3%;水上交通事故1551起,死亡490人,比上年分别下降22.5%和7.0%,直接经济损失约1.9亿元,比上年上升76.6%。铁路行车事故2981起,比上年下降6.1%,路外伤亡事故15639起,死亡9527人,比上年分别下降4.4%和4.6%;全国共发生火灾事故(不合森林火灾)39120起,死亡2831人,受伤4236人,直接经济损失12.4亿元;民航发生特大飞行事故1起,重大事故1起,死亡163人,伤22人,事故征候131起。

  十、社会劳动生产率

  1994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43800亿元,比上年增长11.8%。按国内生产总值计算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增长9.5%。

(199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