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08日 回到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人社系统行风建设专栏>新闻

疫情防控期间人社便民服务 政策措施清单之三·劳动关系篇

发布时间:2020-02-12 打印本页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社部针对疫情防控时期出台了一系列便民服务政策措施,为方便群众办事,现将劳动关系政策措施整理如下:

1.对于当事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属于多证合一事项,申请企业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即为备案,无需另行赴人社部门办理。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京ICP备09079694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200230

网站标识码bm15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