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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班职工被接班职工打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9-05-22文章来源:吉林省蛟河市人社局

  咨询: 王某打手机通知孙某 (此时孙某正在酗酒) 来接班。 孙某不满王某叫自己值班, 于是, 气势汹汹来到单位, 强行拉扯正在值班岗位的王某理论, 并恼羞成怒打了王某, 致王某左手食指骨折。 请问王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 能够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内, 打手机叫孙某接班并无过错。 王某为了维护工作正常秩序而受到意外伤害, 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 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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