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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时缴费账户与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账户如何合并

 

发布时间:2019-04-16文章来源:甘肃省兰州市社保局

  咨询: 徐女士20112月去上海一家企业打工, 当时年满41周岁, 上海市普陀区社保局为她建立了临时缴费账户。20176月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回到甘肃兰州户籍地。 她想问如何将上海的临时缴费账户与待遇领取地的养老保险账户合并?
  解答: 徐女士20112月在上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已年满40周岁,上海普陀社保局按规定为其建立了临时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由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经办规程为其办理转移,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依据: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 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当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 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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