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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被查出患职业病,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时间:2016-09-13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咨询:我单位曾经录用过一名职工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去年他离开了单位。最近,他又回我单位反映他被查出患有职业病。我想咨询一下,他的情况还能否按工伤对待?

  解答:人社部对此种情形有专门的规定。对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催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对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 34号)文件。

      作者:王俊芳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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