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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三级工伤职工, 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6-09-13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咨询:我刚刚被鉴定为三级工伤。我想问问,我都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解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三级伤残者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三级伤残者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作者姓名: 高飞             

  作者单位: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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