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工作进展积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发布日期:2012-10-30                               打印本页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主要有哪些经验?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规划和安排又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

记者: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快速推进,在您看来,10年间此项工作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邱小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经济、政治、社会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推动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总体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先后颁布施行了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础,以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为骨干,以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法律体系框架,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二是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社会三方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施,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6.4%。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稳步扩大,2011年全国经人社部门审查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96.3万份,覆盖企业210.2万户。县级以上普遍建立了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较好地发挥了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独特作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不断加强,队伍逐步壮大,有效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依法查处了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2002年以来,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处理争议案件452.9万多件,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555.5万户次,涉及劳动者9.6亿人次,书面审查用人单位1526.5万家次,积极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进一步发挥,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建立,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等宏观指导制度不断健全。全国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标准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对过高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调控力度逐步加大。2002年至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12422元增长到42452元,年均增长14.63%。

四是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成效显著。积极做好不同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有力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改革的平稳进行。基本解决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历史拖欠和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共分别清偿337亿元和665.4亿元,初步建立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加强三方协调和共同行动,鼓励、引导企业与职工相互合作,采取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措施共度难关,稳定了劳动关系。积极应对以企业职工要求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劳动条件为主要诉求的新的突出矛盾,及时妥善调处了部分地区由此引发的集体停工。

五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着力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5278万人,成为产业工人的主力军。农民工工资收入大幅增加,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2005年至2011年,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由875元提高到2049元,年均增长15.2%。农民工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经济社会地位逐步提升,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

记者:这些成绩取得的原因主要有哪些方面?其中哪些是需要我们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制度性因素?

邱小平: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总结10年来劳动关系工作的经验,主要有: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要坚持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作为重要切入点,既服从和服务于经济改革与发展,也服从和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劳动关系工作直接关系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尊重职工劳动、保障职工权益、促进职工全面发展来谋划和推动,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

三是坚持利益共享。劳动关系双方既存在具体利益差别,又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劳动关系工作要坚持兼顾双方利益,促进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只有统筹处理好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统筹处理好维护职工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努力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才能实现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以照搬。要坚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把借鉴与创新结合起来,深入研究和把握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体制机制和政策方法,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道路。 

五是坚持多方参与。劳动关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具有多方性、群众性和协同性,需要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参与、协调配合。要在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下,坚持多方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将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结合和统一起来,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工作的合力。

劳动关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调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尊重劳动关系双方的市场主体地位,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工作的客观规律。政府主要应扮演好立法者、监管者、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培育者和劳动纠纷调处者、重大损害控制者,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综合治理劳动关系矛盾。其中,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纳入法制轨道尤为重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社会三方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体制,努力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完善劳动关系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纠纷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工作机构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

记者:随着劳动关系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项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发展环境。请问这一阶段,我国劳动关系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主要有哪些?

邱小平: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多发期和凸显期,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从争取基本劳动权益向实现体面劳动转变,诉求表达方式也从主要由个别主张向集体主张转变,集体利益争议将日益突出,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情况下,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可能还会增加,一些劳动关系矛盾将更加尖锐,劳动关系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规模裁员现象增多,劳动者就业稳定性下降;部分困难企业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的经济支撑能力减弱,违反国家劳动标准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因一些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引发的拖欠工资,甚至欠薪逃匿问题有可能相应增加,无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现象也会相应增多;职工增加工资预期较高与企业提高工资报酬的能力下降之间存在着突出矛盾等。

记者:那么,要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我们接下来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开展工作呢?

邱小平:面对劳动关系领域的新变化、新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总目标,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法律、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抓紧制定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政策,加快推进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监察、三方机制、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进程,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合理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研究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指导各地稳慎把握调整的时机和节奏,合理确定调整幅度。积极稳妥地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提供参考依据。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调控。进一步健全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认真落实刑法修正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

三是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重点解决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和企业规模性裁员行为,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继续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努力扩大覆盖范围。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加强沟通协调,引导劳动者合理设定诉求。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独特作用。继续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四是完善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完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制度,重点推进企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效能建设,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健全仲裁办案制度。研究完善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集体利益争议的有效办法。健全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五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

六是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依法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努力实现农民工稳定就业。同时,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推进农民工在就业地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