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9                               打印本页
 人社厅发〔2015〕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1号)已于2015年9月1日印发执行。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所需资金由退休老工人原所在单位支付,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退休老工人原所在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或原所在企业(集团)破产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向退休老工人及所在单位宣传有关政策,了解掌握当地组织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实施情况,重点做好困难或破产企业退休老工人的发放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人社部、财政部汇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