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1                               打印本页

人社厅函[2014]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基金管理运行状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基金治理能力,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决定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对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财务、审批评审和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重点检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检(抽)查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具体检查险种和检查内容由各地结合实际适当确定。

   (一)征缴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按时足额征收、缴纳情况,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缴入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有无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无通过伪造、变造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有无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缴费资格;有无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二)支付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待遇、基金支出的审核和及时足额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签订和结算情况,社会保障卡使用结算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变更支付标准,增减支付项目,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违规决定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费用结算标准;有无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结算基金支出;有无通过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和金额,伪造证明材料、诊疗文书以及修改信息数据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金支出;有无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骗取、套取基金;有无将非社会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纳入结算范围等。

  (三)财务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规范情况,基金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违规开立和使用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有无违规存储基金;有无未按规定对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有无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有无违规使用专用收据和票据;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有无将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等。

  (四)审批评审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提前退休审批管理情况,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评审管理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有无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有无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等。

  (五)经办服务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个人账户管理情况,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和档案管理情况,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披露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未按规定建立业务、财务、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无未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计算和记录个人账户信息;有无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有无违反业务规程、信息系统操作流程规定以及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修改社会保险信息;有无违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和持证上岗要求,设置岗位、配备人员。

  (六)监督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管理情况,社会保险稽核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有无擅自改变社会保险稽核结论,违规提出稽核处理意见;有无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等。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同级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分以下三个步骤:

  (一)2014年6月—10月,省(区、市)自查和抽查。

  1.开展省本级自查,组织所属市县开展自查。各地区在行政部门进行检查前,可先组织拟检查对象进行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

  2.组织对市县进行抽查。各省(区、市)可根据市县自查情况,确定抽查地区和抽查重点。

  (二)2014年6月—12月,部随机检查。

  部里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随机检查,具体检查地区、时间、内容等另行通知。

  (三)2014年11月—2015年1月,省(区、市)汇总报送检查情况。

  各省(区、市)对本地区自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15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检查汇总情况报部基金监督司。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分工协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要明确检查职责分工,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相关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配合。要做好与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动,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明确检查重点,深入查找问题。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举报投诉、网络监管、要情报告以及审计监督等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环节和对象。要充分运用行政监督、经办稽核和社会监督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查找问题,确保检查质量。对于审计等部门已经进行审计和检查的,应当积极利用审计和检查结果,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三)严格监督执法,依法整改处理。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查找原因,依法作出处理,及时整改纠正。对发现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金支出或逃避缴费以及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和案件移送。

  (四)认真分析总结,完善制度机制。各地要深入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基金管理运行状况,针对存在的管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不断提高基金征缴、支付、财务管理和经办服务水平,从源头上提高基金治理能力。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完善检查方法,强化监督措施,推动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为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