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3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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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16〕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要求,决定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建立备案人员信息库,保证全国联网后备案人员能及时享受到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人员范围

  以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开展人员备案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其他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纳入备案管理范围。

  二、多种渠道开展备案工作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广泛告知符合条件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主动参加备案工作,按统一格式要求采集备案信息(附件1)。异地安置人员应按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规定自愿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申请。先期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经办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按附件1要求重新整理登记,必填信息缺失的,要及时告知备案人员进行补充。

  同时,地市级、省级经办机构应将备案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进一步核实备案人员持卡情况,对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要及时办理。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群众自助查询、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打印表单等相关业务。

  三、建立部、省两级备案人员信息库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在采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备案人员信息库,并及时报送至省级经办机构(部分信息不全可空项,待全国联网后补登)。

  省级经办机构及时接受参保地上传的备案信息,建立省级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信息库,生成“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信息汇总表”(附件2)。信息库录入标准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接口规范和地方系统改造要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1号)中《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接口规范(住院类)V1.0》中8.6上传业务类〔1602〕备案信息上传中输入参数表单标准执行。

  省级经办机构及时上传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至部社保中心,建立全国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备案信息库。

  四、开展预付金测算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要根据前三年跨省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转院人员的人数和费用情况,测算2017年跨省异地就医基金支出情况,并填写2017年度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支出测算表(附件3)。

  五、报送渠道

  省级经办机构通过人社系统信息专网(或报盘)报送。省级经办机构要在2016年12月30日前,将附件2和附件3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是基础性、先导性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

  (二)严格标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点多线长,规范化、标准化要求高,各地要严格按照联网标准采集信息并严格执行,为省、部平台顺利对接打好基础。前期已点对点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地区,要根据新的要求整理或补充异地安置人员备案信息。备案信息涉及参保人员隐私,各地要做好备案信息保管工作,防止外泄和非授权访问。

  (三)加强宣传。各地要加强宣传,通过政府和人社系统网站、社区服务中心、12333等媒体和服务平台,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动员群众积极主动办理备案登记,并为备案人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附件:1.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2.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等人员备案信息汇总表

        3._______省(区、市)2017年度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支出测算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