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和编码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31                               打印本页

人社厅发〔201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规范职业年金计划管理,现就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和编码规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年金计划备案

  (一)备案地及备案材料

  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地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地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地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

  职业年金计划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职业年金计划备案申请函。受托人或代理人根据不同申请类型按要求报送相应备案申请函。

  2.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包括受托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正本、电子文本(含合同正文word版及合同原件pdf扫描版)等材料。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

  3.合同条款差异说明。指不同于《职业年金计划合同指引》条款的内容说明。

  4.相关授权文件。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签订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的,要报送该管理机构同意其开展年金业务的授权文件;合同签署人与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要报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授权书;其他需要授权情况的授权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职业年金计划建立备案

  新建职业年金计划并确定计划管理人后,由受托人向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函(参见附件1)、管理合同等相关材料,履行备案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反馈审核意见,并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计划确认函(参见附件2)。

  (三)职业年金计划变更备案

  1.计划管理人变更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变更,或受托人与其他管理人同时变更的,由新任受托人向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函(参见附件3)、管理合同等相关材料,履行备案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反馈审核意见,并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参见附件4)。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不变,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变更的,由受托人向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函(参见附件5)、管理合同等相关材料,履行备案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反馈审核意见,并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参见附件6)。

  2.合同主要内容变更

  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证券投资组合增减、管理费率调整、计划名称变更等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情况。由受托人向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函(参见附件7,以新增证券投资组合为例)、管理合同、变更差异说明等相关材料,履行备案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反馈审核意见,根据不同情况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参见附件8,以新增证券投资组合为例)。

  (四)职业年金计划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备案

  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的,受托人应及时到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原有管理合同到期,管理人及合同条款均无变更的,受托人应将备案申请函(参见附件9)报送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参见附件10)。

  原有管理合同到期,管理人不变更,但合同条款有变更的,受托人应将备案申请函(参见附件11)、管理合同或有关变更条款的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反馈审核意见,并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参见附件12)。

  (五)职业年金计划终止备案

  职业年金计划终止并完成清算工作后,职业年金计划代理人代表清算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函(参见附件13)等相关材料,履行备案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具计划注销确认函(参见附件14)。

  二、职业年金编码规则

  (一)计划名称

  职业年金计划名称由职业年金计划代理人负责编制。

  职业年金计划名称编制方法为“XX+序列号+职业年金计划”。其中:XX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或“X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列号为大写数字(壹、贰、叁…),根据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报备的顺序确定。

  职业年金计划名称不能随意变更,不得重复使用,已终止运作的职业年金计划名称不再使用。

  (二)计划登记号

  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

  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代码,编制方法为“备案地代码+ZY+4位数年份+2位序列号”。备案地代码参照《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的备案地代码执行(见附件15)。

  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不能随意变更,不得重复使用,已注销的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不再使用。

  (三)投资组合代码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取得计划确认函且开始正式投资运作之前,应编制投资组合代码。投资管理人负责编制投资组合代码,受托人负责编制受托直投养老金产品组合代码。

  投资组合代码长度为8位,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编制方法为“3位投资管理人机构代码+Z+4位序列号”,受托人直投养老金产品组合代码编制方法为“3位受托人机构代码+Z+4位序列号”。投资管理人、受托人机构代码参照《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代码执行(见附件16)。

  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应保证其负责编制的投资组合代码的唯一性,已终止运作的投资组合代码不再使用。

  (四)统一计划名称及代码

  一个地区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实行统一收益率的,统一计划名称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统一计划”或“XX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年金统一计划”,统一计划代码长度为8位,由代理人按照“备案地代码+ZY+00”规则记录。

  三、有关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审核工作,按规定编制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建立备案审核台账,加强档案管理,监督职业年金计划建立和合同履行情况,指导职业年金计划规范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业年金计划代理人职责,依规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做好职业年金计划名称编制和与职业年金计划备案有关的各项工作,推动职业年金计划备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受托人要按规定认真做好职业年金计划备案申请工作,加强对职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对其他管理人的监督,做好管理人变更时的衔接和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等工作,按规定编制受托人直投养老金产品组合代码。托管人在职业年金财产移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受托人指令要求,做好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保管和移交工作,切实维护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投资管理人要按规定编制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建立和加强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切实防范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移交风险。

 

  附件:1.关于××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2.关于确认××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的函

        3.关于申请××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受托人及其他管理人)变更及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4.关于确认××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受托人及其他管理人)变更的函

        5.关于申请××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人变更及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6.关于确认××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人变更的函

        7.关于申请××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增加证券投资组合的函

        8.关于确认××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增加证券投资组合的函

        9.关于××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顺延情况说明的函

        10.关于确认××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顺延的函

        11.关于申请××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续签的函

        12.关于确认××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续签的函

        13.关于申请××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注销的函

        14.关于确认××省X号职业年金计划注销的函

        15.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地代码表

        16.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代码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