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11-03                               打印本页

人社部函〔2016〕264号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等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24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满、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进行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延续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5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延续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9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延续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4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延续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6家: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