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发布日期:2022-01-07                               打印本页

  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宁夏人社厅近日发布《宁夏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对人员死亡后亲属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的,该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并及时退还死亡期间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服刑人员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由该人员服刑前原工作单位或其亲属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并退还该人员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及时向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尽快退还。此外,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通告要求,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