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28                               打印本页

日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切实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通知》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放开了户籍地参保限制。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可以按照规定自主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就业地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和流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收缴;人社部门年底前公布全省统一的下年度预缴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并在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社平工资后再公布当年度缴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在次年6月30日前可以缴纳上年度已申报但未及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是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政策和程序。符合在安徽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向省内最后缴费地或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对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直接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按规定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终止参保。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提供更加便捷服务。通过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探索银行贷款等方式帮助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问题。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来源:安徽省人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