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害社保基金行为 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印发实施
发布日期:2021-03-12                               打印本页

    为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侵害基金行为的范围和表现形式明确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在查处侵害基金行为方面的主要职责。

  三是明确多发基金追回措施。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约谈教育、协议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下发退款通知书、作出稽核整改通知书或者商请代发金融机构协助处理等措施追回基金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作出追回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也未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并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明确办案移交与协助。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查处侵害社保基金案件方面的移交情形、程序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要畅通配合协作渠道,对于骗保案件,发现有关人员无法联系、拒绝调查、逃逸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五是明确案件预防管理和责任追究。完善了案件预防机制,明确失职渎职的情形,建立约谈制度,建立向纪检监察移送问题线索的制度。

  六是统一规范法律文书。《办法》规定了处理处罚与追回文书、案件强制执行催告书、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稽核案件移交函、违纪违法线索移送函等10种法律文书格式。

  《办法》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的履职要求、工作配合衔接、查处程序、法律文书等,有利于更好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推动各地履行基金监管法定职责,落实国家有关加强基金风险防控要求,加大侵害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办法》规定了基金追回责任主体与措施方法,有利于明确基金的追回责任主体与措施方法,指导各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办法》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查处责任、程序和案件移交等,有利于形成有效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合力。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