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试行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新方案
发布日期:2020-01-17                               打印本页

  记者近日从阜阳市人社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特殊情形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方案明确,用人单位签订三方(职业技工院校、用人单位、实习学生)实习协议,并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年龄不小于16周岁学期性实习学生,及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超龄就业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使用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实习生和超龄人员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保险自完成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履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规定的工伤保险法定责任和义务,用人(实习)单位可以与相关院校签订协议,约定补偿办法;属于参保范围的实习生,用人单位在使用期间未给其参加工伤保险的,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规;已参保的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实习期或者用工协议期满后仍在治疗的,继续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