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振社会监督 招式可意会也可言传
发布日期:2019-03-26                               打印本页

  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环节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人民群众可以依据日常广泛的信息来源进行有效的监督。此方式相对于其他监督方式来说,反应力、灵活度和广泛性都要更高。  

  社会监督推行不顺 

  社会各界参与意识淡漠,社会监督的主动性弱。受传统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思想影响,大部分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欺诈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消极态度。甚至部分老百姓担心违法者会运用手中的权势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为避免惹祸上身,自动放弃了监督的权利。 

  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透明度低,社会监督难以进行。信息来源的准确性是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重要前提之一。保证群众对社保政策的知情权、存在问题的揭露权、基金管理的建议权,是社保基金经办、管理部门应尽的职责,更是人民民主的直接体现。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信息披露的程度十分有限,披露的内容无法完整反映社保基金的运行情况,让有心进行监督的群众没有抓手。 

  社会监督渠道不畅,反映问题缺少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接受社会监督时,普遍存在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监督举报接待室等硬件设施样样齐备,但实际上几个月乃至半年开启、使用一次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报告给社保基金监督部门,群众诉求不能得到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这些现象严重打击了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社会监督渠道不畅,群众就由可能因少数害群之马损害参保人利益、侵占社保基金而到政府门前静坐,甚至引发阻断交通等过激行为。 

  可见,社会监督在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的位置十分重要。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既能节约行政经费,又能很好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还会大大提升公民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在犯罪分子面前立起一道铜墙铁壁,使犯罪分子难有可乘之机。   

  树立一种意识,建设两支队伍、三项制度 

  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体系,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和专职监督者要树立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意识。社保基金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彻底扭转社会人员“不懂业务、不懂经办”“提不出好建议、不配讲监督”的错误观念。必须认识到,强化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往往能更直接地反映出群众身边的实际问题,成为连接管理者与群众之间沟通互动的中介和桥梁;社保基金的缴纳人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主体,更是社保基金的最终受益主体;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是人民的监督,一定要运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打一场人民“战争”,将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行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如果社会监督失去人民群众的参与,就会失去广泛的社会基础。 

  显然,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不应再是以往的辅助性监督,而应该是并列于行政监督的另一主体形式。强化社会监督,成为建立公平公正、持续稳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步。此时,建立两支专业队伍——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队伍和业务咨询队伍变得尤为重要。 

  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体系,重点要挑选、培养兼职社会监督力量。社会监督员队伍要广纳来自企业、医疗机构、社区、新闻媒体等各行各业的人员。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不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政策制定部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经常关注基金的征缴、支出、管理、运营情况;重点监督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是否合法合规;监督服务机构是否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有无欺诈骗保行为;监督参保对象是否履行义务,是否有骗保行为等。队伍组建后要组织专项业务培训,重点在待遇支付和参保缴费政策。实际监督过程中要颁发证书,以增强监督员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兼职监督员队伍处在社会监督一线,他们能促进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同时也是联系行政监管部门和群众的一条重要纽带。 

  业务咨询队伍主要由社会保障经办部门、政策制定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劳动稽核部门、医药监督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对社会监督员队伍进行专业的业务培训,提高社会监督员相关业务水平;对社会人员举报的欺诈骗保案件进行审核整理,帮助补充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移交行政监督部门等;为提高社会监督质量回应电话咨询、来信来访、网络留言等。总之,业务咨询队伍要作为监督员队伍和整个社会监督体系的业务支持和后方保障。 

  此外,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制度,也有助于社会监督开展。一是建立完善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群众举报违规经办业务,冒领、套取基金,重复享受待遇等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经办机构查处后要根据制度规定,给予举报群众相应奖励,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二是建立健全举报人人身、名誉安全保障制度,对举报人人员信息保密,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社会监督专项行动经费保障制度,由人社、财政部门联合制定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专项经费预算,主要用于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专项宣传、聘请社会监督员及社会保障政策培训等活动支出。     

  细化信息披露内容,提高反应受理效率 

  为更好实施社会监督,在剔除涉密内容后,人社部门要定期向社会披露四类信息:一是基金的收支结余等财务数据信息,让群众了解当地基金的支付能力;二是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让群众了解基金的投资运营过程,避免投资所得成为监督盲点;三是基金的内控流程及政策变动,方便群众参与内控管理,封堵政策漏洞;四是基金的案件通报,保障群众举报件件查处到位,不互相推诿扯皮。换言之,要通过详细的信息披露将基金置于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 

  社会监督的特点是“非国家权力性质”。监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和人们的法制意识、民主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的作用。因此,加大社会监督宣传力度,将“基金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送进机关、企业、社区、学校,提高基金安全意识覆盖面,十分重要。开展社会监督宣传,不但要“广覆盖”,还要“多角度”。即在宣传的内容上,不但要宣传政策和社会监督的意义、途径、方法,还要弘扬诚信美德,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受理效率是社会监督制度的试金石,为此,人社部门应加大力度疏通社会监督的渠道;同时提高受理效率,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应。具体来说,开通电话、邮箱、微信、传真、信函、网站等举报渠道;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宣讲会等,畅通社会监督的沟通渠道;公开办事指南、发布政府公报、年度报告等,为群众提供知悉社会监督受理情况的渠道。 

  完备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就社会监督而言,只要思想上高度重视,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推动社会监督向立体化、常态化、制度化和多角度、多维度、多群体方向发展,行动上打造素质过硬的社会监督员队伍和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并及时跟进行政执法处罚和刑事移送机制,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这些工作落到实处,定能形成分层式、立体式、全方位的社会监督网络,形成经办机构内控监督、行政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合力,以规范基金管理,堵塞监管漏洞,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作者:张福新  单位:吉林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