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各分统筹地区工伤预防费的提取留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各分统筹地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情况合理确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因工伤需要,经自治区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同时,《办法》明确工伤预防费专门用于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
《办法》还规定了工伤预防费项目预算编制、预防项目的确定和实施主体、预防服务机构条件、验收评估以及违规责任等内容,明确了预防实施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由中标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