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急救时可使用目录外药
发布日期:2018-09-30                               打印本页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1日起施行,首次出台了对工伤职工抢救、急救时可以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等一系列新规定,适当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将有助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该《办法》规定,工伤保险三项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无法满足工伤职工急救、抢救需要的,可以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有关费用经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办法》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每天20元提高到50元,由基金支付;明确转外就医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为每日350元。明确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

对职业病类工伤职工,《办法》也从政策上予以特别保护,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选择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或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该项规定有利于工伤职工结合自身病情,作出对其有利的选择,防止职业病类工伤职工因伤致贫、因伤返贫,减少社会矛盾。”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与康复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此外,境外工伤医疗费的处理也首次在《办法》中予以明确:境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换算成人民币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但支付最高限额为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时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人均工伤医疗费用的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