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自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工伤保险覆盖建设项目的全部施工人员。
通知要求,按照“谁概算,谁保障”“谁预算,谁计取”的原则,明确费用计提,保障落实工伤保险费。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中。有关单位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在造价文件末尾新增费用栏列支“工伤保险费”。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申请建筑施工开工之前,都应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各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参保申请和工伤认定时,实行“优先参保”,做到“快认快结”。
通知强调,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先参保,后开工”,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开工,不参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