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推动铁路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18-07-31                               打印本页
   近日,吉林省印发《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使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流动就业的农民工有了工伤保险保障。

《意见》明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意见》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