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厅下发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8                               打印本页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函[2018]10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省医保局: 

  在今年开展的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年”活动中,发现了多起未按规定报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已被追责。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现就要情报告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要情报告制度是掌握基金安全状况,研判形势,发现安全漏洞的有效途径。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情报告工作,发现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99号)等规定逐级进行报告。 

  二、县级人社部门应当在发现要情2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市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市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在发现要情第3日内将要情上报省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市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在发现要情2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省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重大要情应当在报省级基金监督机构的同时,向人社部基金监管局报送。报告内容包括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要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要情的初步情况;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三、县级人社部门应当在每半年结束后的5日内向市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上报要情报告和要情统计表;市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在每半年结束后的10日内向省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上报要情报告和要情统计表。无要情发生的,也要填报要情统计表。 

  四、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发现的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基金监督机构报告。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要按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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