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发布日期:2018-04-18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公平,按照中央决策,根据失业保险法律法规,2017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指导各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形成增长机制并提出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各地高度重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将其作为失业保险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安徽省、甘肃省、青海省一步到位,已将失业保险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其主要做法如下: 

  一、青海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  

  经省政府同意,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文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72%提高到90%。这次调标,是青海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第12次调整,比1996年第1次调整标准增长了近11倍。 

  调标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1080元统一调高到1350元,增加270元,增幅25%。调标政策适用于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安徽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由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至90%  

  2017年12月1日起,安徽省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由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至90%。提标后,安徽省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原1140元、1013元、938元提高至1368元、1215元和1125元,人均增长214元/月,增幅达20%。预计每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近3亿元。 

  三、甘肃全省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018年1月,经甘肃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决定对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一类区1189元/月、二类区1110元/月、三类区1030元/月、四类区967元/月,分别调整为一类区1458元/月、二类区1413元/月、三类区1368元/月、四类区1323元/月,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