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2018-04-18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生活保障水平,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61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由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至90%。 

  提标后,该省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由原来的1140元、1013元、938元提高至1368元、1215元和1125元,人均增长214元,增幅达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