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文件贯彻落实国家失业保险金标准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8-04-18                               打印本页
  

  

  为落实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提出的“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精神和要求,近日,山东省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明确从11月起,将原来三档失业保险金标准各增加80元,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1080元、1030元、980元,平均标准达到1030 

  山东省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幅度达8.4%,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增幅,对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具有较强保障作用,并实现了11年连续调整提高,使失业人员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调整后,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7个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80元,枣庄、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6个市所辖区域为1030元,德州、聊城、滨州、菏泽4个市所辖区域为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