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发布日期:2018-04-18                               打印本页

  为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根本利益,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结合全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61号),规定从2017年8月1日起,以新调整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上年增幅7.3%,第1至12个月由原来的每人每月最高131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8元;第13至24个月由原来的每人每月最高114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32元;符合特定条件、具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失业人员第1-12个月最高每月可以领取1802.24元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