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2018-04-18                               打印本页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从201751日起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一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60/月,二类区1185/月,三类区1110/月,四类区1035/月,其它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110元提高到1260元,最低标准从892.5元提高到1035元。本次调整是该省连续第六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比平均增加153.7元,增幅达15.5%,调整后保障水平位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与全省经济发展速度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适当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改善民生、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陕西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有利于让人民群众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