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发布日期:2018-04-18                               打印本页
  

    经省政府会议讨论通过,黑龙江省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5%,个人缴费费率保持0.5%不变,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此次阶段性降低费率,该省预计年减收失业保险费6.7亿元,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全省就业形势稳定。

  自2015年起,黑龙江省已连续三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5年,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低到2%,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全省全年减收失业保险费10亿元,其中减轻企业负担4.7亿元。2016年,黑龙江省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总费率由2%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1.5%阶段性降低至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保持0.5%不变,全省全年减轻企业负担4.36亿元。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黑龙江省省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考虑各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城镇登记失业率、就业失业状况等因素,在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经精确测算后于今年再次降低了失业保险费率,确保了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客观性,有利于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全省经济新常态,在保障民生、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上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