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失业保险新政策惠及企业和职工
发布日期:2018-04-18                               打印本页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吉林省迅速落实人力资源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降低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两个层面,打出失业保险新政组合拳。从今年11日起,实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同时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这是吉林省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助力企业改革,以及稳定和促进就业方面采取的一项新举措,同时也给企业和职工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据了解,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将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1.5% 降至1%,下调0.5个百分点。为使参保单位和职工均能享受到政策优惠,此次降低费率采取单位及个人费率双降的方式,即:单位费率由1%降至0.7%,降低0.3个百分点;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0.2个百分点。据初步测算,仅此项政策带来的红利,就可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负4.1亿元,为全省参保职工减负2.8亿元。

  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吉林省人力资源会保障厅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日前下发通知,继201510月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后,再一次大幅度提高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此次提高标准,将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月。调整后,吉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76元至260元不等这项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凸显了失业保险助改革、促发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深受广大失业人员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