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吉林省迅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降低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两个层面,打出失业保险新政“组合拳”。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同时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这是吉林省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助力企业改革,以及稳定和促进就业方面采取的一项新举措,同时也给企业和职工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据了解,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将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1.5% 降至1%,下调0.5个百分点。为使参保单位和职工均能享受到政策优惠,此次降低费率采取单位及个人费率“双降”的方式,即:单位费率由1%降至0.7%,降低0.3个百分点;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0.2个百分点。据初步测算,仅此项政策带来的“红利”,就可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负4.1亿元,为全省参保职工减负2.8亿元。
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日前还下发通知,继2015年10月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后,再一次大幅度提高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此次提高标准,将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月。调整后,吉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76元至260元不等。这项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凸显了失业保险“助改革、促发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深受广大失业人员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