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2-27                               打印本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6〕3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按照先理顺管理体制、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工作。注重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三、理顺管理体制

  (一)理顺管理职能。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由各级人社部门承担。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根据职能任务调整,健全完善组织体系。

  (二)整合经办机构。在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职能基础上,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人社部门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之前的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

  四、整合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自2017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按6:4比例分担。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10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

  (五)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各地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账目进行清理确认,存在欠费的按照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提升服务效能

  (一)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各地所辖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创新经办管理。各地要创新经办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实施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改进服务手段和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加强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三)完善信息系统。按照标准统一、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资源实施兼容整合,形成全省统一的集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公众服务为一体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覆盖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管理服务网络。使用国家统一发行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就医直接结算。公布统一的数据公用共享接口,实现政府多部门数据共享,逐步形成医疗保险省级数据中心,促进医疗保险大数据分析应用。强化信息安全和参保人员信息隐私保护。

  (四)完善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五)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健全对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完善医保医师制度,推行医保医师约谈工作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实施社会监督。建立医保专家库,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保险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设立医保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对欺诈骗保、违背服务协议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工作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合过程中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等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同级卫生计生、发改、机构编制、财政、审计、教育、民政、保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配合,确保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进度。各地要及时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制度整合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2016年底前,各地要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划转到位,经办机构整合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配备到位,基金、档案和资产等移交到位。2017年3月底前,按照市(地)级统筹要求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2017年7月1日信息系统试运行;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三)抓好推进落实。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事关全省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评价为标准,精心安排部署,狠抓督办落实,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合工作。要妥善研究处理好体制、制度整合期间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应对。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附件:1.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2.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整体移交方案

  3.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过渡期整合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1

  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能力,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的重要性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发展,确保我省现有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队伍不乱、工作不断,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不减、待遇不降,必须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管理队伍。

  二、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体系

  (一)明确行政管理职责。各级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行使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省、市(地)人社部门承担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基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医保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前,县(市)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人社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履行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完善医保经办体系。在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职能基础上,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社会医疗保险局。市、县两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整体移交,人员编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一并划转。各级社会医疗保险局人员编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量内自行确定。

  (三)理顺医保经办职责。省、市(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辖区内同级协议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服务、政策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基金管理等工作。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经办,执行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落实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审核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费用,承办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确定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协议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服务;负责对乡镇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的管理。

  (四)健全基层服务平台。依托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平台,可由派驻乡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也可委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承担经办服务职能,具体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乡镇医保服务平台负责建立乡镇参保城乡居民台账,管理参保城乡居民信息档案,发放社会保障卡;负责审核乡镇、村两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办理权限内有关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事项;定期汇总上报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待遇支付情况及其他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做好乡镇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收缴宣传动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资金的收缴等工作;负责做好乡镇与村级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情况的定期公示;承办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严把进人关口。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除按规定划转外,空余编制补充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需要,从机关和事业单位中选调或通过公开招考录用,医疗专业人才可从医疗卫生机构选调。

  三、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能力建设

  各级人社、卫生计生、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能力建设,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有序推进。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接收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做好移交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人员编制调整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参保城乡居民就医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效益,让城乡居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发展。

   

  

  附件2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整体移交方案

  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整体由卫生计生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移交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制定本方案。

  一、移交工作内容

  (一)职能移交。将新农合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职能由卫生计生部门划转至人社部门。

  (二)机构和人员移交。市、县两级新农合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应编制一并划转;经办机构整体移交,人员编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一并划转。

  (三)基金移交。新农合基金由卫生计生部门移交人社部门管理,将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归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做好基金的安全移交和平稳过渡工作。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

  (四)信息系统移交。新农合信息化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网络和完整的系统数据等,均由卫生计生部门移交同级人社部门。过渡期内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维护按照《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过渡期整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执行,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业务办理不受影响。

  (五)档案和资产移交。新农合历年的政策文件文书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已存档的历年文件和相关资料提交归档文件清单);历年基金的收支财务会计凭证、账册和印鉴;固定资产;国家和省投资新农合的项目等,均移交至人社部门管理。

  二、移交工作流程

  (一)加强部门配合。新农合整体移交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人社、卫生计生、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移交相关工作,确保移交工作有序推进。

  (二)做好移交准备。各地要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移交工作。卫生计生部门作为移交单位,要做好新农合的行政职能、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资产资金、档案数据等整合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规范交接程序。交接双方要明确交接程序,规范交接。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移交时间安排

  2016年底前,各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划转到位;基金、档案和资产等移交到位;参合人员基本信息数据移交到位。

  四、移交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接收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新农合移交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划转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完整性移交的监交工作,并将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纳入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二)确保平稳过渡。各地要站在维护群众利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落实省政府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新农合管理职能的移交,保证移交工作期间政策和队伍的稳定,保证参保(合)人员待遇不受任何影响。省人社厅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移交工作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省新农合移交工作圆满完成。

  (三)严明组织纪律。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农合移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有失职渎职,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3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过渡期整合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整合过渡期安全平稳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新信息系统正式启用前,设置信息系统整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农合信息系统和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并行运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以保证信息系统平稳运行为前提,规范和完善基础信息,确保新农合各项工作有序过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统一的省级大集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现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基金监督、公众服务、宏观决策一体化综合管理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省级集中建设。遵循“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省级信息平台基础上整合新农合系统资源,统一经办规程,采用省级集中模式建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整合分散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新农合系统。

  (二)并行运行,整体移交。过渡期内,各级卫生计生、人社部门不再新建、扩建和升级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应保证维持原系统平稳运行,参保群众正常办理业务。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后,由省卫生计生委与省人社厅共同牵头,将新农合信息系统(包括数据、硬件设备、设施、网络及相关资料等)按移交方案整体移交省人社厅。

  (三)遵循标准,数据资源共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系统建设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集与代码》(LD/T92-2013)行业标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协同,同时与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信息资源。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参保人员管理和经办业务的工作需要,建设大集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级数据中心和信息网络平台,利用多种网络连接手段,实现业务网络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连接,参保人在所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持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强化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统筹推进同城容灾备份中心建设。

  (二)统一经办规程。省医保局在借鉴城镇医保精细化管理经验和新农合简约高效经办方式优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乡村医保经办实际,按照精确管理、便捷服务的要求,研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框架下的业务经办流程,细化登记管理、征收管理、医药机构监管、就医管理、支付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稽核与监督等业务操作规范,形成全省统一经办规程。

  (三)建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系统。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业务信息系统,科学设计系统架构,优化流程,开发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系统。推进省级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信息库建设,支持参保登记、缴费管理、财务管理、协议机构管理、费用审核结算、查询统计等业务管理。复用改造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口,基于“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对所有参保人群的“一站式”结算服务。

  (四)做好信息系统移交。省卫生计生委与省人社厅共同制定详细的新农合系统移交方案,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确定时限,列出清单,确保移交资料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安全、业务不间断。移交前,原有系统数据和相关资料要做好完整备份,连同备份日志由移交双方进行多处存储。

  (五)基金财务与业务信息系统无缝对接。根据业务财务系统一体化建设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在省级统一建设大集中模式基金财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无缝对接,支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六)拓展公共服务能力。结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系统建设,建设一体化的对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12333电话、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准确的医疗保险服务。

  (七)统筹推进相关业务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医疗服务智能监控、联网监测、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相关系统建设,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监管和决策能力。

  (八)加快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加快面向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卡发行进度,确保实现一人一卡,持卡就医。加强农村地区用卡环境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发行,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就医结算、个人权益查询等业务中的应用,使社会保障卡成为城乡居民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四、工作步骤

  (一)先行交换基本信息数据(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省卫生计生委向省人社厅交换新农合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省人社厅在收到数据后统筹部署各地新农合参保人员的数据采集和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

  (二)制定信息系统建设与移交方案(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政策和经办规程,省人社厅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省卫生计生委与省人社厅共同研究编制新农合信息系统移交方案。

  (三)信息系统建设与移交(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人社厅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组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2017年7月1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在部分市(地)试运行,各级人社部门将新农合业务统一纳入“金保工程”省级大集中平台管理,开展参保登记和保费征收工作。

  (四)新运行年度(2018年1月1日起)。2017年底过渡期结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全省正式启动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对制度整合的基础支撑作用和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化筹备等具体事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经费保障。新农合信息系统移交后,人社部门整合硬件、网络资源,如无法满足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运行,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资金,将系统运行相关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各地新农合信息系统的顺利承接,确保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平稳运行。

  (三)提升工作能力,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系统操作的培训,特别是机构整合后,面临使用不同的应用系统,要针对不同的岗位分工,按照新的业务规范和经办规程,提高工作人员的系统操作能力,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