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
发布日期:2016-11-23                               打印本页

2016年5月,陕西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经省政府同意,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文件要求,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促进城镇化建设平稳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对新征土地做到先保后征。省级有关部门要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文件明确,要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筹集社会保障费。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按标准列入征地成本,随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一并落实并向人社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缴纳。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文件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部署,定期对农村土地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征地过程中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问题。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对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落实虚假凭证的、对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落实虚假审核意见的、对侵占、截留、挪用或以任何理由批准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行为,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应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有关情况要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费征缴情况,适时对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省政府相关部门将对市、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