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08                               打印本页

  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任务部署,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拟在河北省承德市等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并对试点相关工作做了部署。

  《意见》指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美德、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拓展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管理服务等做了规定。要求相关地方按照以人为本、基本保障、责任分担、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探索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体系,以及相应的标准体系、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

  《意见》强调,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过程中,要注重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的之间的统筹衔接,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并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意见》要求,相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加强工作力量配备,周密计划部署,积极稳妥推进试点。

  此前,山东青岛、吉林长春、上海、江苏南通等地已经探索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经征询地方意见,《意见》确定了15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并将吉林和山东两省作为试点重点联系省份。